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“华东理工大学机关青年教师联谊会”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工会和机关工作党委领导下的机关党政部门青年教师(干部)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《华东理工大学青年教师联谊会章程》,在学校青年教师联谊会和机关工会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:团结、协作、交流、进步。
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:团结机关各部门青年教师,凝聚青年教师的才华和热情,丰富青年教师的业余文化生活,增进青年教师之间的联系和友谊,为青年教师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氛围;当好学校党政部门联系青年教师的桥梁和纽带,及时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、愿望和建议,维护青年教师的正当权益,努力解决青年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六条 凡在学校机关党政各部门工作,年龄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(干部)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,均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权利
(一) 行使表决权与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;
(二)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、监督权;
(三) 对本会工作、机关各党政部门和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(四)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解决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;
(五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六) 在征得本会同意的前提下,可以本会名义组织与本会章程相符的各项活动。
第八条 会员义务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,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。
(二) 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、决定和安排,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;
(三) 爱岗敬业,开拓创新,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;
(四) 密切联系青年教师,及时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建议;关心、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九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,负责本会日常工作。
第十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,理事由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产生。理事每届任期三年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2名,秘书长1名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能
(一) 制定并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;
(三) 组织本会各项活动;
(四) 任免本会下设机构负责人;
(五) 及时了解会员工作和思想动态,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青年工作的相应建议;
(六) 处理本会其他事项。
第四章 经费管理
第十三条 本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,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机关工会资助,个人及有关单位赞助。
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理事会统一负责,接受机关工会监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,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,获得半数以上有效赞成票方为通过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华东理工大学机关青年教师联谊会
2017年10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