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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议事规则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要求,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,实现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》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机关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一章 会议制度

第一条 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经常性工作,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,遇特殊情况,可临时召开。

第二条 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,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。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机关工作党委委员,组织员、党务秘书列席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。

第三条 讨论群团组织的重大问题,需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的,可要求群团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;如和议题相关,所属各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;如有需要,还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指导。

第二章 议事范围

第四条 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以下重要事项:

(一)研究决定机关宣传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,推进党务公开。

(二)研究决定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的举措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,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。

(三)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,提出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。研究意识形态工作,加强对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。做好精神文明建设、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。

(四)研究决定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,按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,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意见和措施。

(五)研究加强机关工会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,加强机关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知识分子工作。

(六)研究决定属于机关工作党委“三重一大”重要事项。包括党支部设置、调整建议以及党支部书记任免和支部委员调整,机关党建绩效分配、机关党费、退休人员福利活动费使用等问题。

(七)研究决定机关评奖评优事宜;按照管理权限,讨论、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。

(八)讨论机关工作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

(九)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
第三章 议题确定

第五条 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机关工作党委书记确定。

第六条 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,书记、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。

第七条 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,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,内容包括汇报要点、需讨论决定的问题。

第八条 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。

第四章 议事程序

第九条 机关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和时间提前告知各委员,以便有准备地进行讨论,作出决定。

第十条 与会人员在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,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好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,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。讨论时,应发扬民主,畅所欲言,一事一议,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,书记末位表态。

第十一条 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,到会人数须达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,方可开会;根据讨论事项,分别采用口头、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;进行表决时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;如果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,且双方人数接近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、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。

第十二条 会议须有专人负责记录,会后形成纪要,记录和纪要要妥为保管,存档备查。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,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和通报,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。

第五章 议事纪律

第十三条 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,按时出席,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。

第十四条 讨论重要工作事项,凡涉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、亲属时,相关人员应予回避。

第十五条 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,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过程,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。

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监督

第十六条 会议决定的事项,按照集体领导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由委员按照工作分工抓紧落实,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,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,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机关工作党委书记报告。

第十七条 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,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,若所作决定与有关政策或实际情况有出入需要修改的,须经集体再次讨论,作出修改的决定。

第十八条 个人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保留意见,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,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,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。

第十九条 对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的,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。


中共华东理工大学机关工作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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