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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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会经费管理,切实维护机关工会会员权益,根据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 (总工办发〔2014〕23号)、《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》(沪工总发〔2017〕7号)、《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》(沪工总财〔2018〕96号)、《华东理工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结合机关工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一、机关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
(一)严格、认真执行校工会财务制度,遵守财务纪律。
(二)根据校工会下拨经费进行全额预算,按照校工会要求,认真编报和执行。
(三)定期公布、通报经费收支使用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及校工会的监督。
(四)机关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、开展教职工教育、服务和文化、体育等各类活动。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任何开支。
(五)经费开支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,注意筹划、精打细算,用好经费,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二、机关工会经费收支及管理
(一)机关工会经费收入主要为校工会返回的会员会费、下拨的部门活动费、福利费以及特色活动专项经费、各类评优奖励经费。
(二)机关工会经费主要为会员开展教育、文体、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。用于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设备、器材、用品购置费与维修、体育比赛及奖励、节日联欢、业余文艺活动、教职工读书活动以及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、夜餐费等。
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、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外,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的,每人每三年不超过1000元。文体活动设置奖励的,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/3,个人项目单项最高奖品(或奖金)不超过800元,团体项目单项最高奖品(或奖金)人均不超过500元。不设置奖项的,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,以实物形式,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。
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,每人每餐标准不超过50元,不得发放现金。
(三)根据校工会经费管理规定,返还的工会会员费作为日常费用,可用于支出范围内的各个方面。校工会下拨给各部门工会的部门活动经费,主要用于机关工会集体活动;下拨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慰问等福利事项(机关另制定了福利费使用办法);按项目申请的特色活动经费,严格按批准的预算额度和支出项目使用经费,当年下拨经费当年使用完毕。
集体活动包括组织会员观看电影、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,开展春秋游、为会员购买本市公园月票、年票等。开展春秋游可委托旅行社组织,需签订委托协议,当日往返,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。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、餐费、门票,活动用品等,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。
(四)机关工会经费不得截留、挪用,不得用于非职工服务和工会以外的任何开支。
三、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将结合实际情况,根据校工会有关规定,及时修改、补充使其不断完善。
机关工会
2018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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